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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夜市分家後未取得許可違規營業 南市場處現場勸導違者開罰

【記者黃潔台南報導】臺南大東夜市經營爭議分家後,被臺南市政府視為新秩序、新組織,尚未取得夜市設置許可前不能營業,但卻已開放攤商進場;針對大東夜市經營爭議,臺南市市場處特前往現場,對於未取得設置許可的新夜市違規營業進行勸導,呼籲業主與攤商勿以身試法挑戰公權力,違者依法可開罰1萬元至5萬元罰鍰。

 

市場處表示,針對大東夜市經營爭議,若新、舊業者堅持各自經營,因範圍、攤商、攤商位置、租金均有變動,將視為新秩序組織,法理上得視為新事件,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屬於未取得設置許可的新夜市,不得營業。倘業者違規營業,經市場處勸導不改善將持續辦理稽查並開罰。

 

市場處強調,業者雙方應協調合作,正視攤商的訴求及權益,並依程序取得合法設置,維持大東夜市的商業秩序;倘若夜市違規營業,將以新夜市非法營業態樣論處,市場處將前往稽查開罰,分開稽查、各自開罰,經開罰無法達成行政目的時,不排除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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