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秀瓊/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地政處長陳錦屏表示,依法繼承者必須在半年內完成繼承登記,逾期將予罰款。另,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有17年的時間可以辦理,呼籲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根據地政處統計,至截至112年7月,屏東縣內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的土地仍有3萬0,252筆、建物仍有1,105棟,土地持分面積約1,235公頃,依112年公告現值計算,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總價值逾140億元!其中光是今(112)年所新增列管的土地筆數就有1,720筆、面積約83公頃,土地總價值逾8億元!
陳錦屏指出,分析不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約有7項,分別是不知祖先留有財產,戶籍資料缺漏或不符,繼承人間尚有糾紛未能辦理,相關稅費及罰鍰金額龐大難以負擔,土地價值偏低,地處偏遠或無法利用,對於繼承登記相關法令瞭解程度不同等。
據地政處之資料,屏東縣內目前未辦理繼承登記,金額最高者為位於屏東市民生路市價5000萬元的土地!
陳錦屏說明相關規定,民眾縱已繳清遺產稅,若自繼承之日起逾1年仍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的話,還是會被列冊管理。地政單位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5次未脫標即登記為國有,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於國庫,總之,繼承人有17年時間辦理繼承登記。
依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如未於期限內辦理,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
屏東縣內曾有一外籍配偶在丈夫過世後,房屋由大姑佔住,該外籍配偶誤以為房屋歸大姑所有,因此帶著兒子回國居住。地政單位通知該外籍配偶辦理繼承登記,外籍配偶方知她和兒子都有繼承權。
關於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處建議如果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申請時,可由1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先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不要錯過申請繼承登記的期限。
地政單位近幾年積極宣導未辦繼承登記業務,除配合縣府各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設攤宣導,也有到各社區關懷據點向長輩說明繼承登記相關法令規定,每年皆藉由清明掃墓民俗節日製作宣傳海報,轉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於殯葬設施張貼,提醒尚未辦理繼承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