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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停讓護安全里港分局加強執法取締

無號誌路口停讓護安全里港分局加強執法取締

【記者廖銘瑞/屏東報導】 經統計,113年度里港警分局轄區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生於道路路口案件為860件,其中閃光號誌及無號誌路口案件達534件,佔道路路口事故總件數62%,為降低事故傷亡,提升民眾行車安全,里港警分局自3月10日起,針對「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駕駛未停車再開之行為加強執法,以提醒用路人行經路口時要特別注意,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違規受罰造成荷包失血。

里港警分局交通組組長巴龍祥說明,汽機車駕駛人於路口看到「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為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在閃光黃燈等幹線道的車輛亦要在路口前減速慢行。若違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則是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里港警分局分局長温基興呼籲用路人,行經路口時,無論是有號誌路口或是無號誌路口,皆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本項執法工作目的是以導正汽機車駕駛人習慣,進而減少交通事故為目標,並非以取締開罰為目的,也請用路人如看到停讓標誌(線)、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並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請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以提升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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