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秀瓊/屏東報導】農田水利署(前身水利會)對於做為灌排水之用的私人土地均不補償,無異「強奸」土地所有人的權益,縣議員曾義雄16日質詢時以「周法官」、「鬼單位」等稱謂,要求縣長周春米依據大法官的釋憲,清查全縣被做為排水之用的私人地並依法徵收,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益。
縣議會定期大會16日的議程,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本縣轄內農田水利圳路設施維護管理權責」、「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鑿井設抗旱井引發里港民眾抗爭後續因應處理」專題報告,這也是周春米連續兩天向縣議會報告,情形罕見。
針對農田水利圳路設施維護管理權責,曾義雄表示,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24條,既有與農田水利設施互相穿越之公路、道路、鐵路箱涵等公共設施,其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辦維護責任,應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 ; 在遇有需要修繕之排水道,水利署往往引用24條規定要求申請者全段接收。
他不滿的說,法條講的是「興建」的公共設施,不包括「修復」,水利署引用錯誤的法條推諉塞責,農委會農水署編列一年歲出預算76.2億元,歲入40萬元,排水管理項目一年編列13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業務費,1000萬元用於獎勵補助,根本沒有編列修復排水道的錢,為此,屏東市公所還要每年編列200萬元供屏東管理處修復水道。
他批評這種情形是中央「乞食」地方,抨擊農水署以前多用於選舉,這是什麼「鬼單位」?!
又說,雲林地方法院曾經申請釋憲,對於被農水署拿來做為排水之用的私人土地,是否應依法徵收?大法官判決「因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他詢問周春米知不知道此事?周春米請他能告知判決字號、原分案號。曾義雄則稱呼其「周法官」,並唸出判決字號、案號與判決日期。 由於周春米都說推動縣政「與時間賽跑」,曾義雄因此要求她依據大法官的判決,提前清查全縣被農水署做為排水之用的私人地,並向行政院爭取經費依法徵收,以保障人民的權益。